关于转发河北省人社厅《关于开展 2024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》及做好公司相关工作的通知
发文时间:2024-04-15
各单位、部门:
为落实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 (人社部令第 25 号)、《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)相关精神,现转发《河北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》,请各单位、部门做好相关工作,指导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。
附件:
1.关于开展 2024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